説拆就拆的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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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蹟被拆的事見多了,有的是明拆,有的是半夜拆,有的是建路連帶着拆,總而言之,到現在為止,沒有被拆就是幸運的,唯有增加拆的難度,才能有效制止.
聽説臺北的一個牌坊上的四個字也要拆,12月8日是期限,引用一篇今日的社論.
【聯合報╱社論】2007.12.05 03:20 am
陳水扁指令教育部拆掉中正紀念堂大門「大中至正」,改名「自由廣場」,這是非法的舉動,其法律後果應由陳水扁和執行者承擔。
中正紀念堂是國家三級機關,其變動須立法院同意。但是,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廢止案,立法院並不同意;因此,中正紀念堂的法定名稱和地位迄今並未改變。亦因此,教育部擅自發布《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欲據以將中正紀念堂降為四級機關並改名,迄仍不具法律基礎。在此前提下,陳水扁任意指令教育部拆換中正紀念堂大門名字,即為非法舉動。
再者,台北市政府核定中正紀念堂為「暫定古蹟」後,文建會又以中央政府地位,核定中正紀念堂為「國定古蹟」;而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未規定地方或中央對同一古蹟之核定何者優先,因而中正紀念堂就成了中央與地方均依法同為指定、並依法必須保護的古蹟。
在此前提下,如未經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的程序,對古蹟自不得為任何破壞或更動、利用;而且,中央與地方既均核定中正紀念堂為古蹟,就同樣有保護的責任。陳水扁倘未經合法程序,任意指令教育部更動及破壞古蹟,當然是違法行為。
既然在未完成法律程序之前,任何破壞中正紀念堂大門牌匾的行為皆是違法行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最重得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則中央與地方均有法律義務,排除並阻止任何破壞古蹟的行為。倘若有保護責任的中央政府,竟反而帶頭非法破壞古蹟,則地方政府當然必須將相關人員予以移送法辦。台北市政府請求高等行政法院對中央政府假處分命其不得更名,雖然法院不同意假處分,但在裁定理由中已經清楚指明:「地方政府依法得動用公權力,阻止任何破壞古蹟的行為。」中央政府應將此段文字,記誦再三。
在法定程序完成以前,不得破壞古蹟,就法言法,這是中正紀念堂事件的核心問題。台北市政府聲請假處分或有訴訟程序方面的失誤,以致聲請被駁回;但問題的本質並不受影響,中央政府當然不能蠻橫地逕自更名。如果陳水扁刻意製造事端,藉改名行動製造衝突,以謀選舉利益,則衝突的法律責任當由陳水扁自己承擔;台北市政府恐別無選擇,只能依法取締。
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台北市政府假處分聲請,使陳水扁四處亂喊「中央贏了」;但事實上,法院只是因為聲請程序以及有無必要等問題而駁回,對本事件中地方政府的權限和地位,其實是給予極大的肯定。例如,法院認為,就具體古蹟指定權限方面,中央和地方就同一標的指定,中央並沒有優先地位,地方政府也不必「當然應該退讓」;反之,倘若地方認為中央的行政處分侵害地方自治權利,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法院也認為,中央與地方就古蹟的指定可以並存,地方的指定不因中央就同一標的指定即自動解除。更何況,如前所述,判決亦已明言:地方政府依法得動用公權力,阻止任何破壞古蹟的行為。因此,陳水扁命文建會指定中正紀念堂為古蹟,企圖藉此排除台北市政府對其政治秀的阻撓,可謂完全失敗。
事情演變至此,能否和平落幕,端看陳水扁怎麼收場了。倘若陳水扁為了選舉不惜擴大衝突,與台北市政府依法執行職務對撞,則非僅產生執法問題,民間對立亦必隨之加劇,社會動盪必不可免。陳水扁不止是要拆毀「大中至正」四字,他要撕裂這個社會,毀滅這個國家。
【2007/12/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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