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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合理吗,请大家帮忙!

这样合理吗,请大家帮忙!


原帖来自家园网:http://www.ihome99.com/viewthread.php?tid=525939
本人于07年7月份加入福州一家民营企业(签了一年的合同期),今年08年4月27日出差在外施工时, 出现意外(主要是因为本人的大意造成),造成他人的损伤,后经公司人员的协调解决赔偿人民币计八千多元,这事算告一段落.五一假期结束后,回公司处理这件事,公司领导要我自己承担所有的赔偿金额,并且自动离职.    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吗?这样子的事故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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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你追偿。
2、如能确定你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3、以上所有对你的不利结果都是建立在:要有证据证明你在事故中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你要留意下公司是否有这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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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 情况算是重大过失?这件事情的发生也是因为我的大意过失造成的,这算重大过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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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八千多块对我们这样的打工者算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是对于这样的大公司(其总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应该不算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原帖来自家园网:http://www.ihome99.com/viewthread.php?tid=525939
如果双方对你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失有分歧的话,只能交由法院来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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