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还有这样素质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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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8-10 12:33:32
/ 个人分类:个人心情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原告起诉被告,由福州某区法院派出法庭审理。我们代理被告。由于原被告的合同里有约定仲裁条款,我们就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否有理由,法院都应做裁定。结果今天早上我接到通知到法庭,法官说不能作出裁定,通知我们按期开庭。我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有仲裁法,无论我们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都应该作出裁定。没想到这个大婶还很生气,说“你们简直瞎胡闹,只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才可以提管辖权异议,我们才可以作裁定,你们想仲裁现在就可以去仲裁庭提出仲裁,这个情况不属于我们作出裁定的事由。如果你们不按期应诉,就缺席审判”,我真是无语了,这个案子真要作实体判决,我们就肯定要上诉,这简直就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家园的懂法律的朋友,你们是不是也很无语?这种素质的法官我第一次碰见,真是国家的悲哀。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47条:“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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