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韦伯试图解释这个问题。在他看来,科学、艺术、史学、建筑、法律、政治组织等方面在西方得到发展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物质支撑和精神动力的。在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问题上,韦伯首先反对“对利润最大限度的追求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的理论解释,这种贪欲在任何形式的社会中都普遍存在,并不是现代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相反,资本主义的出现抑制和缓解了人们的贪欲和对财富的非理性追求,而且不择手段的追求利润往往成为理性资本主义出现的障碍。
韦伯特别强调了理性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重要因素:第一是企业和家庭、公私财产在法律上的分离;第二是合乎理性的薄记方式。这两个因素又与资本主义劳动组织方式密切相关。按照韦伯的逻辑推理,其一,资本主义体系之外的世界,包含中国,追求利润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限制了理性资本主义的发展;其二,宗教信仰上,传统中国社会信封“儒教”与“道教”近代历史的现状不能同时满足上面的两个因素,新教伦理这种神秘的力量在中国难以普及,因此也就难以形成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社会精神气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亲和性(affinity)难以复现,因此,在中国也就无法产生资本主义的精神。
《儒教与道教》是韦伯在宗教社会学方面的另一部重要力作。在本书中,韦伯研究的课题是:中国为什么没有出现西方那样的资本主义。韦伯研究的是儒家伦理与东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精神阻力之间的生成关系。韦伯认为儒家伦理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儒教是受过传统经典教育的世俗理性主义的食俸阶层的等级伦理。这个阶层的宗教的等级伦理,按韦伯的说法,远远超出了这个阶层本身,他规定了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他具体从四个方面作了详细阐述:
一、 城市、君侯与神
在中国,货币本位政策决定了政府禁止和控制外贸活动,
中国的城市与西方有着不同:中国以及整个东方的城市组织没有城市的政治特点,不是拥有固有的政治特权的“共同体”,没有西方古代那种所谓住在城里的自我武装的军人等级意义上的市民阶层。
中国的中央行政管理极弱,城市的繁荣并不取决于市民的经济与政治魄力,而是取决于朝廷的管理职能,尤其是对江河的管理。
中国没有一种互助式地调节自由工商业的受到公认的、正规的、牢固可靠的法律基础。
中国的文化发展一开始就打上了纯粹军国主义的烙印。
太平及国内秩序的最好的保障是一种非人格化(神)的力量
二、 封建俸禄国家
“卡里斯马”权威早就不再严格地附着在具体的个人身上,而是附着于宗族。
中国的行政管理的集中化程度十分有限。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的关系十分微妙。
货币经济的推行,并非削弱了传统主义,而是强化了这种传统主义。
三、 行政管理与农业制度
中国从事农业的人口增加,且没有农业的大型经营,仍旧是小块土地经营模式。
财政当局税收形式提高纳税人及徭役负担者的数量,这对中国典型的小生产的出现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不管农业制度如何变化,皇邑和封地在法律上总是终身制的
韦伯认为中国作为国库收入性质的土地改革成果,有两点:1、没有产生理性的农业大生产;2、政府对土地占有的任何干预方式以及经营方式都引起了全体农业人员深刻的不信任,导致放任自由理论在农业人口中越来越受欢迎。消费政策与饥荒政策都遭到了反对,但是反对资本主义的政府保护农民的政策却受到了欢迎。
韦伯通过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多少世纪以来,或者说,1500多年以来,土地占有的性质极不稳定,土地所有权极不合理,取决于政治与财政,忽而肆意干预,忽而放任自流。韦伯深刻地点明了中国不注重权利的深刻渊源。
在中国,社会平均化的倾向也同世袭官僚制相吻合。根据法律,直接凌驾于小市民和小农之上的,是世袭官僚制的国家机器。无论从法律上看,还是主要从事实上看,都没有中世纪西方的封建的中间层。而具有西方特征的资本主义的依附关系,直到近代才在欧洲的影响下以典型的形式传入中国,这显然已经晚了。
四、 自治、法律与资本主义
在中国,政治的一统带来了资本主义倒退的后果
以自由交换为方向的纯粹市场资本主义仅停留在萌芽阶段。西方特有的制度在中世纪的城市中发展出了市民阶级。但在中国根本没有,而且是面目皆非。
宗族在西方早已经烟消云散。但是在中国,却完完全全地保存下来:它既是最小的行政管理单位,也是一种经济合股方式。其社会效用:其一是宗法权力的强大;其二是宗族自身的团结。宗族的存在意味着对自给自足的经济支持之外,显然还意味着对市场发展的限制。
除了宗族外,工商行会是中国历史上典型的经营共同体。工商行会是一种具有小资本主义色彩的经营共同体。但是中国的工业纯粹是小手工业,而非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韦伯再依次强调了,虽然在中国内部有种种看起来十分有利于促进资产阶级经营活动自由发展的状况,却没有导致具有西方特点的资产阶级的发展。韦伯指出从已经了解到的原因看这几乎全都源于中国的国家结构。
家长制的中国司法中,根本没有西方式的辩护。受过儒学教育的宗族成员就可以充当族人的诉讼代理人。无法孕育出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